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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0天拘留,打了5年官司,这项处罚是否成立

时间 :2020-09-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周某在与案涉车辆驾驶员王某一同去处理违章车辆的途中,王某主动与周某商量少罚点,王某给周某800元钱,并不是因为其内心产生恐惧,而是为了逃避处罚

案件回放

周某系黑龙江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协警员,201510月,在查处涉嫌违章车辆时未按程序进行处罚,收取车辆驾驶员800元。当地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决定对周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周某称,当时,违法车辆内共有二人,其中副驾驶乘车人下车说有急事要去医院看病,就拿出一沓钱塞给周某后驾车离开。事后,因忙于他事未能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大队。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为由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过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无证据支持,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以敲诈勒索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0194月,周某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本案中,案涉车辆伪造变造号牌,应予处罚。周某在与案涉车辆驾驶员王某一同去处理违章车辆的途中,王某主动与周某商量“少罚点”,王某给周某800元钱,并不是因为其内心产生恐惧,而是为了逃避处罚。周某收受钱财的行为,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但其并非以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故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恒略律师提醒: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某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时,构成犯罪。其中的“威胁”“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