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4月一天,四川广安杨晓慧到工地讨要材料欠款,因款项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杨晓慧遂让其子将面包车开到该工地,将车停放在该工地大门口通往项目部的道路上。
当日下午,当地派出所叫拖车准备拖车,杨晓慧以站在拖车前的方式阻拦拖车作业,不准拖车。随后,处警人员将杨晓慧强制带离至派出所。
当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记载:派出所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到现场处警,依法传唤杨晓慧接受调查时,杨晓慧采用脚踢打民警、辅警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在民警口头传唤杨晓慧到派出所过程中,杨晓慧采取嘴咬辅警的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晓慧处行政拘留8日。
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晓慧称,其并未阻拦执法,现场情况并非不可控,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警人员未表明身份强制带她走。遂诉至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审理,案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同时,法院认为,杨晓慧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拘留造成其损失达到其诉称的40万元。判决公安分局向原告杨晓慧支付赔偿金2527.52元。双方上诉,均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已被撤销,原告因此而被行政拘留8日,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因被行政拘留8日,应得到的赔偿金为2527.52元。原告并非因造成身体伤害而是人身自由被侵犯,因此原告主张赔偿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