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施建国与荣金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感情基础淡薄,经常因琐事吵架,且荣金萍长期沉迷于打麻将,对长期患病的施建国疏于照顾,经数次调解无效,法院判决施建国与荣金萍离婚,但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现该离婚判决已生效,施建国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经查,施建国名下的房屋系施建国再婚前财产,荣金萍名下的房屋亦系荣金萍再婚前财产,再婚后,荣金萍名下的房屋用于出租。荣金萍投保了三份寿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荣金萍。
荣金萍认为租金是荣金萍个人财产,且其中部分收益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施建国无权要求荣金萍向其支付。双方夫妻存续期间,荣金萍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荣金萍。荣金萍认为,该保险是其个人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不得另行处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系婚前财产,归各人名下所有,无需重新分割;租金收益、保单收益及保单现金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荣金萍给付施建国出租房屋租金收益115650元、保险收益204323.6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案涉租金和保险收益,应认定为荣金萍与施建国之共同财产。荣金萍称上述款项已用于生活开支,显然不具合理性。鉴于荣金萍对上述款项的来源及去向未作出具体说明及合理解释,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