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11月郝某以每瓶800元至1000元收购茅台酒6箱零4瓶其中6箱卖给了张某得款55400元。张某用该茅台酒招待客户过程中发现异常,向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鉴定,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张某向某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郝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总计235634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尚未售出的假酒价值151618元。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郝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郝某接受刑事审判的同时张某也对郝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购酒款554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法院经审理对其诉讼予以支持。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郝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张某有权主张三倍赔偿损失。
【恒略律师提醒】
知假售假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