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叶某是某公司老总,许某是其秘书,许某见叶某正值壮年,事业有成,便芳心暗许。于是叶某背着家中的妻子,与许某发展婚外情关系。两人暗度陈仓三年之后,被叶某的妻子发现,于是叶某的妻子向叶某施压,要求叶某与许某断绝来往。叶某提出自己的诉求,而许某提出需要叶某赔偿30万元“青春损失费”,叶某为了迅速分手则答应了其请求。于是许某要求叶某留下一张欠条,后叶某转账给许某10万元,让许某不要再打扰自己。但许某要求叶某支付剩余的20万元,但叶某觉得许某太过贪心,且自己没钱,故拒绝支付。后许某将叶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叶某和许某的关系属于婚外情,许某要求叶某给付30万元作为分手费才愿意分手,并要求叶某留下欠条。但许某对于“出借”的30万元的来源无法说明,无法证明二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许某要求叶某支付欠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费”,故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提醒】
在婚姻中,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忠诚。起诉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亦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