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波向小琴借款20万元,商定月息3%。小琴转账后,小波每月月初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付息至2019年1月4日。
2019年4月6日,小波归还3万元本金及4000元利息。同日,小波补写《借据》一张,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止。此后,小波通过微信向小琴转账4000元利息。
借款期限到期后,小琴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波支付借款17万元及欠付利息1.8万元。
小波辩称,认为其已偿还了7.2万元;对17万本金不认可;利息未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小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逾期后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金及利息数额的确定。
关于本金。其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小琴已向小波出借20万元,小波与小琴的微信通信中明确表示按照每个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并自2018年2月6日起按照上述标准持续支付,据此应认定小波与小琴已就借款利息做出约定,以讼争借款金额20万元为基数计算,该利息标准为年利率36%,系双方以本金20万元形成的合意。其二,小波于2019年4月6日偿还3万元本金,其在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表示借款本金17万元未予偿还,表明此后双方以17万元为本金形成合意。小波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该7.2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利息。第一时间段,自2018年2月开始,小波每月向小琴转账6000元,说明双方对利息的支付达成合意。第二时间段,即2019年1月5日至4月5日,小琴主张按照月利率3%计得的利息1.8万元。法院按年利率24%计得利息应为1.2万元。小波还款3.4万元,其中3万元作为偿还本金,4000元作为给付利息,故此期间尚欠利息8000元。第三时间段,2019年4月6日至7月5日,期间,双方未约定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第四时间段,即2019年7月6日开始,小琴主张小波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禁止高利放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