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文武与陈志雄(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双方就经营广东珠海和平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文武负责协助陈志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陈志雄负责此项目的具体运营;同意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文武的项目分红,并对具体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期的情况下,陈志雄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并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相关款项。张文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陈志雄一次性向张文武支付款项45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陈志雄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张文武实际上也没有为和平公司或者陈志雄提供任何服务,所以无权获得6000万元的报酬。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案涉协议解除;陈志雄向张文武支付应付的款项21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予以撤销,驳回张文武的诉讼请求。张文武不服,申请再审;并提交其与陈志雄之间的谈话录音材料。广东高院认为该录音材料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志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不具有证明力,裁定驳回。张文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提审。最高法院认为,张文武关于其逾期提交录音证据的理由符合日常思维逻辑,应予采纳。撤销广东高院案涉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整体内容与本案基本事实密切相关,能够反映本案相关事实,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恒略律师提醒: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