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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地库遭毁损,物业是否要赔偿?看恒略律师怎么说

时间 :2020-08-0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地下车库由该物业公司控制管理,物业公司不仅向唐某收取车位租金,也收取管理费,因此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仅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案件回放

唐某与北京怡某海物业公司签订长期车位租赁协议,依据协议管理将名下车辆停放在怡某园小区地下车库划设的固定停车位内。201812月,唐某发现其车辆被严重划伤,花费修理费106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涉车辆在固定车位内被人为划伤,因物业公司的录像模糊无法识别作案人。

 

唐某认为,其车辆委托给了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保护,承担保管责任。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侵权人,谁侵权谁担责,原告应当向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或者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经审理,法院判决怡某海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10600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讼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管理公约》,约定唐某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位租金和管理费,物业公司向唐某提供固定停车位,并负责对地下车库进行管理。地下车库由该物业公司控制、管理,物业公司不仅向唐某收取车位租金,也收取管理费,因此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仅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当唐某将车辆停放置其租赁的专用车位时,即向物业公司交付了保管物,物业公司应对停在其控制、管理的车位上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证明其进行了正常的管理工作,但无法显示其对唐某停放在专用车位上的车辆进行了妥善保管。唐某的车辆停放在其租用的专用车位上被毁损而发生维修损失,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充分履行保管义务,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存在案外人的因素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失,也不影响物业公司基于保管合同关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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