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6月,山东拆迁户邱立功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立功诉称:2013年8月,安丘市民政府设立的“王五里建设工程指挥部”与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坐落于旅游开发区王五里的房屋被征收用于房地产开发,原告选择两套共计200㎡的回迁房。
2017年7月,王五里村落实回迁,被告并没有履行协议书的约定,仅仅给了原告100㎡,对剩余100㎡则拒绝落实给原告。邱立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书证。
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辩称,工程指挥部与原告邱立功签订的《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内容书写有误,显失公平。原告应当享受100㎡安置房待遇,而不是协议所写的200㎡,该100㎡安置房已经落实,补偿义务已经履行。
经质证,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拆迁前占有合法宅基地无异议。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邱立功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协议中关于两套回迁安置住宅楼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案涉协议书除乙方的签名及联系电话系手写填入之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体。协议书关于住宅楼回迁的文本设置内容较为单一,没有区分被拆房屋的不同情况。但补偿安置标准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小高层楼房”,且该政策标准系周知,类似情况都是按照一套100㎡的标准进行的安置。由此判定,案涉协议条款的约定超出了公布的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并非合法有效。如果邱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恒略律师提醒: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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