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9月,金×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冯×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金×诉称:我与冯×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自2018年我因工作原因外派山东回京后,发现冯×故意与我疏远,后提出离婚,理由是其与他人在我外派期间产生感情,并已怀有其孩子。2019年2月,冯×再度向我提出离婚。我屡次沟通,其仍坚持。综上,我认为我与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金×提供双方间手机微信截屏打印件,用以证明冯×对离婚存在过错。该证据材料显示,冯×对金×称,“可能喜欢上别人了……我对不起你……我们离婚吧,今天都冷静一下。我怀孕了。是我对不起你”等。
冯×辩称:我确实向金×提出过离婚,但我不存在第三者。我同意离婚。其发送给金×内容是为达到离婚目的,当时确已怀孕,是与金×的孩子,其不存在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应该多分财产。冯×对其主张没有举证。
经审理,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XXX5号房屋归冯×所有,冯×给付金×房屋份额折价款235.1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表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冯×虽表示其不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但对其上述表示的原因没有举证或进行合理解释。因此,冯×对双方感情破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冯×要求分割取得大部分财产的请求能否成立,应综合考虑事实因素。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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