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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不绝对:她犯运输毒品罪上诉后加了

时间 :2020-07-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二审审理后,对原公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及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将一审中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改为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的个人财产



案件回放

1980年出生的江苏省扬州市汤蔻被指控犯运输毒品罪:201653日上午,汤蔻受林某委托,乘坐郑某驾驶的苏K×××××号轿车从扬州市至连云港市开元某酒店1501号房崔某处取得毒品后乘车返回。


 

当日下午17时许,汤蔻在高速公路瘦西湖收费站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搜查,在汤蔻随身携带的紫红色拎包内查获其随身携带混装毒品1袋,净重14.93克及上述毒品5袋。经鉴定,公安依法查获的135.33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5克毒品中检测出******碱成分。

 

经查,汤蔻2010年、2012年先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2月刑满释放,系累犯。判决汤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罚金错误,应予纠正。汤蔻上诉认为原审量刑偏重”。

 

二审审理后,对原公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将一审中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改为“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的个人财产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汤蔻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实施了在江苏省连云港、扬州两之间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汤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汤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汤蔻运输的相关毒品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汤蔻具有的量刑要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适当原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判处的罚金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恒略律师提醒:

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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