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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值夜班上厕所遭侵害患上应激障碍,属工伤!

时间 :2020-04-1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29日21时许,李某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不料,在通往卫生间的走道上,却潜伏着一名图谋不轨的男子聂某。虽经竭力反抗,男子性侵未遂,但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之后,公司为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李某不服遂起诉。

 法院查明,李某的病症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李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性侵暴力伤害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李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已经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故判定李某受到的侵害属于工伤。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跃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去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本案中,李某在值班时去卫生间,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内。李某值班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聂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聂某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并非因个人恩怨而引起。聂某选择对李某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李某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即李某在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值班工作职责,李某受到性侵行为伤害则不会发生。故因李某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为工伤。


 【恒略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