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某与李某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王某给予李某家彩礼共计20万元。2015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王某认为,由于婚前给予李某家人彩礼,导致自己父母负债累累,生活困难,故李某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其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且主张,李某父母为彩礼实际接收方,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及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由于王某婚前给予李某及其家人彩礼,导致自己父母负债累累,生活困难,故离婚后王某及其父母应将彩礼予以返还。故将李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恒略律师提醒】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故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