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村委会并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时间 :2020-04-10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李某等人于2016年12月24日向某市老城区政府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某市国土资源局为实施(X政土〔2013〕106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应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X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并有权要求该村委会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申请人现申请书面公开前述由X村村委会提交给洛阳国土资源局的支付清单。”

 2017年1月15日,李某等人收到老城区政府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称,如需了解详情,请到X村村委会查询。

 李某等人认为老城区政府作出该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李素珍等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李某等人通过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洛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3月14日李某等人收到X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老城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李某等人不服,提起诉讼。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老城区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李某等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恒略论法】

 北京拆迁律师杨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城区政府是否应当向李某等人公开岳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因二审判决系在2018年6月作出,故应适用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中,X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系由老城区政府具体负责。

 村委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故老城区政府应当提供李某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恒略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越来越成为广大农村村民所关注的问题,但是殊不知村委会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向设区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