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胡先生和李女士在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后胡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结婚钻戒。
胡先生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法院不予支持。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胡先生在购买钻戒时就专门赠与李女士,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故胡先生无权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