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某某系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大嫂陈某英意图占有陈某某父母遗嘱留给陈某某及其弟陈某祥的房产,陈某某、陈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楼房第一层归陈某某所有;判决确认某楼房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涉房屋还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判决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依照遗嘱内容分别由陈某某、陈某祥继承。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陈某某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在处分遗产时,将案涉部分房产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身体有残疾的陈某某继承。根据《继承法》与《残疾人保障法》之相关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受侵犯,故本案中其合法继承权更应得到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陈某某的财产继承权,故陈某某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之房产。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