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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胜诉案:诉住建委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

时间 :2020-03-30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2011年6月21日,某区住建委向X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该公司在某区某地区实施拆迁,拆迁期限为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王某强的房屋在该项目拆迁范围之内。因X公司在拆迁许可证许可的期限内未完成拆迁,该公司先后五次提交了申请拆迁期限延期的请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均予以批准。经五次延期,拆迁期限延至2014年12月16日。

 

2014年11月26日,在第五次延期期限到期前,X公司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住建委予以同意批准。王某强对住建委作出的第六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迁期限延期批复》。

北京拆迁律师贾秀清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在《拆迁期限延期批复》作出前,涉案拆迁许可的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6日,而X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提出延期申请。X公司申请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时,已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予确认《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