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B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时,会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