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于2009年2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XX美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某韵以昵称在“XX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 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某韵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某韵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申某将某韵诉至法院。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申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
本案中,某韵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某韵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其次,原告申某认为某韵侮辱诽谤行为明显存在,其商业信誉受损或者说公众对其的信赖下降。但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申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