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1日2时1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景园南门东西路,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6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据悉,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6月被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二个月。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北京刑事律师侯志孝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