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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患者医疗期被解雇 法律如何保障其权益?

时间 :2020-03-2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梁某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2010年5月梁某生病,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尿毒症),其后一直休病假,。2011年3月7日,某餐饮公司以其已经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为由,通知梁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先后向劳动争议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英凯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梁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的期限。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关于原告梁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在医疗期内被告某餐饮公司终止与梁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无效,应予撤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餐饮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被告按照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向原告梁某支付合同期内的病假工资。按照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梁某支付合同期满后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