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9年3月29日,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无施工资质的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小区××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夏某。由夏某组织任某等工人施工。
2019年5月3日,任某在从三楼向四楼转送施工材料时,因未将安全带系在脚手架上,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地面受伤。事发后,任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3天。
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任某T6、T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右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5%,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甲公司、乙公司和夏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任春生自行负担30%的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另一个是本案的民事责任划分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夏某,夏某雇佣任某,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夏某之间均为转包关系,夏某与任某为劳务关系。
针对第二个焦点,夏某分包的工程为高空作业,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条件,故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从事的外墙保温作业存在危险,但其在作业时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也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其发包单位的资质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但其在明知乙公司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该工程进行分包,故甲公司、乙公司应当与夏某对任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