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9年2月8日,康某及其家人到某温泉酒店进行温泉洗浴服务,康某在酒店一层淋浴室洗浴时摔倒,导致受伤。事发后,康某被送往XX医院救治。
关于摔倒的原因,康某说因淋浴室内的单个淋浴隔间没有放置洗浴用品,而是放置在淋浴室内移动的小车内。地面上铺有防滑垫,但是在隔间之间有部分黄色地砖没有铺设防滑垫,在其准备去拿洗浴用品时,因踩到没有防滑垫的黄色地面致滑倒。法院判决康某对摔伤承担主要责任,该温泉酒店承担次要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中,康某及其家人到某温泉酒店进行温泉洗浴服务,康某在酒店一层淋浴室洗浴时摔倒,导致受伤,酒店淋浴室的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康某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单个淋浴隔间内铺有防滑垫,相邻淋浴隔间之间因有隔断存在导致防滑垫之间有空隙,防滑垫之间的空隙所占比例较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避免摔倒受伤,康某对其本人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该酒店在淋浴室的布局、洗溶用品的摆放、管理人员的巡视等方面存在疏于管理以及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必要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的情况,对康某的摔伤承担次要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