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周某为手机号158 XXXXXXXX的用户,北京某通信公司为该号码的电信运营服务商。周某称该号码账户数据流量于2019年8月27日8时11分用完后,其于8时14分充值成功,但该通信公司仍旧从账户中扣除不明费用总计3.48元,其认为该通信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该通信公司赔偿损失1元钱,退还多收取费用3.48元并赔礼道歉,法院未予支持。
经过调查发现,2019年8月27日7:09,周某的158 XXXXXXXX号码手机某程序开始使用移动网络数据服务,持续时间92分39秒。7:48,该号码手机另一程序开始使用移动网络数据服务,持续时间30分。8:11,周某原有套餐流量用尽,因周某仍继续使用数据服务,分别产生计费流量23820KB和5683KB,对此北京某通信公司分别计费2.03元和1.45元,共计3.48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周某与北京某通信公司因2019年8月27日周某的两个上网行为产生的计费流量问题产生争议。周某与该通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周某使用的手机账户产生上网流量消费后,该通信公司按照电信服务合同约定计费。
调查已显示,周某使用数据服务上网行为是连续的,故数据流量也是连续产生的,在该过程中某一时点周某有流量用尽后,继续上网,必然产生计费流量,该通信公司对计费流量收取费用,符合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
恒略律师提醒:
当手机用户认为通信公司存在欺诈向法院主张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不当行为,若举证不足,则法院无法支持退还费用、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