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葛某是国内著名演员,主演多部影视剧,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在室内大型情景剧《我爱某家》中饰演季某生一角,形象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代表性。
2018年3月2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经葛某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账号主体为XX公司的某微信号于2016年7月27日发表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XX河湾教你如何“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4幅《我爱某家》剧集中“季某生”躺在沙发上剧照的截图,并将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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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图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葛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万元。法院判决XX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葛某赔礼道歉;赔偿葛某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恒略论法】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葛某肖像。
XX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受众为社会不特定主体,其在本案中发布的文章亦是与XX公司业务紧密关联的项目展示,并显示XX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剧照的行为具有商业宣传性质。其行为侵害了葛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因XX公司仅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剧照配图文章,并未在更大范围给葛某造成的形象损失。文章配图使用的是剧照,并没有故意侵犯葛某的肖像权。图中角色只是项目效果配图,不作为文章核心内容。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综合考虑葛某肖像在本案中的商业值以及XX公司侵权的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数额及赔礼道歉形式。
恒略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