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某与其妻池某某均居住于某小区702室,黄某在702室外所处楼道内的墙壁上安装金属架子,并在其上放置杂物。该街道办接到12345工单反映:702室住户在楼道堆放了很多杂物,并且在电表箱和网络箱的门上边安装了铁架子,存放了杂物,导致过楼道的人通行不便,如果铁架上放的东西不牢固,容易有安全隐患。后该街道办进行了调查核实。
该社区居委会、物业办公室作出《关于清理公区杂物的通知》,要求业主/住户在2019年5月20日前自行清理各自的堆放物。逾期未清者,将视为废弃物品,社区及物业将代为清理。后街道办告知池某某将对702室外所处楼道内的墙壁上的金属架子进行拆除,并告知其收拾物品入屋内,池某某称商量后予以回复。
同日,池某某到该社区居委会,告知工作人员同意5月17日拆除该金属架。该街道办按时间拆除了上述金属架子,并清理了架子上和其他空间的杂物,被拆除的金属架子及清理的杂物存放于该社区居委会。原告黄某主张该街道办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该条规定的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街道办具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改的法定职权。本案中,黄某在702室外所处楼道内的墙壁上安装金属架子并置放杂物,具有安全隐患,该街道办告知池某某并得到同意,拆除金属架子后将物品及管放的杂物存放于社区居委会,并无不当。
【法律检索】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者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