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8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甲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物业为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没有组织业主大会重新选举物业,乙物业可自动延续并按原合同服务条款规定执行服务。
2015年10月25日,甲小区业主委员会贴出《紧急通知》,载明:甲小区业主大会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决议,授权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与乙物业服务公司签署合同,不接受该公司的物业服务,该公司从即日起,不得再收取物业费及其他费用,我委已就此函告了该公司。鉴于此,从即日起,各位业主、车主不应再向乙物业公司缴纳任何费用,待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后,向新物业管理企业缴纳。
杨某是甲小区业主,乙物业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物业费以及滞纳金。法院驳回原告乙物业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甲小区业委会作出决议并通知乙物业,不再接受该物业公司的服务,故乙物业公司不得再强行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关于乙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给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解聘,业委会贴出通知告知业主不再向乙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故杨某无需交纳2017年度物业费及滞纳金。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