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韩某1983年入职深圳海关,先后在沙湾海关、文锦渡海关、罗湖海关工作,1990年离职后以经商为业。
2016年7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由,将韩某刑事拘留。检方指控:2014年3月至5月间,韩某以利用其原在深圳海关任职形成的便利条件,找海关人员孙某(于2014年3月离职)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通过他人向在案人员于某的家属孟某索取钱款共计35万元。
2017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韩某表示认罪,但其认为量刑过重,希望二审可以获得轻判,因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附案证据所证实的案情事实,原审判决“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确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的要求,认定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回一审判决,上诉人韩某无罪。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影响力”的理解。《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可见,不管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还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该主体所具有的影响力所影响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韩某与孙某系26年前的同事关系。从已有证据看,韩某与孙某曾有一段短暂的同事关系,仅共事一年,其后,在韩某离职近三十年的时间内,其与韩某几无交往,作为一般社会人,根本无法据此得出韩某与孙某关系密切的结论,更无法据此得出韩某对孙某具有影响力的结论。一审判决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证据支持。
假如认定韩某对孙某具有刑法上的“影响力”,因孙某在2014年3月份已离职,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韩某想通过其并不存在的影响力影响孙某也已无可能,属于刑法上的“不能犯”,已有证据无法认定韩某利用了其本不存在的“影响力”。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从近几年查处的贪腐案件来看,领导干部的亲属、司机、秘书、保姆等“身边人”利用领导权力影响力受贿,最终被法院判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