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12月,黄博、乔丽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雪梅借款2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还款期限届满后,王雪梅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博、乔丽珍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称:这是“砍头息”“套路贷”
黄博辩称,我方在收到借款当日向原告转账10.5万元,该款项系砍头息,钱是通过李某转账的,所以我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99.5万元。我转给乔丽珍338.3万元用于归还借款,乔丽珍只向李某归还了110万元左右,所以实际借款人不是黄博,而是乔丽珍。我认为原告、李某、乔丽珍是一伙的,涉嫌合伙诈骗,我已在公安机关报案。故我不欠原告款项。该款项是典型的套路贷。
乔丽珍书面辩称,我于2016年12月与黄博联名通过李某向好友王雪梅借款210万元,并在公证处办理了无抵押借款公证,每月利息10.5万元。后黄博转给我账户100万元,但是我没使用过一分钱,我的卡及U盾都在黄博之妻手中,我也不知道钱用于何处,后查转账记录得知一共给李某续利三次,每次都是10.5万元。钱均是支付至李某账户。
当庭质证,被告答辩意见虚假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当庭质证,根据公证处卷宗情况说明,证明黄博、乔丽珍向李某支付共计31.5万元系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但在庭审中黄博又推翻了此说法,声称已归还全部借款,前后矛盾。法院认定其答辩意见是虚假的。
另经向公安机关核实,从现有材料看,原告并未涉及刑事犯罪,故法院认定原告与黄博、乔丽珍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黄博、乔丽珍偿还原告王雪梅借款本金199.5万元;并以19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黄博抗辩实际借款人并非其本人,而是乔丽珍,乔丽珍涉嫌与原告合伙诈骗,该借款为套路贷,其证据不够充分。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息率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借款人当日即归还利息10.5万元,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按照《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当日归还的10.5万元应从应从合同借款额本金210中扣除,于法有据,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如果您对相关问题存在疑惑,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