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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万元欠条毁损,曾经的好友瞬间翻船

时间 :2020-05-28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回放

柯丽媛与李明星原系朋友关系,李明星以生意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18次向柯丽媛借款总计551万元。


2015年5月,柯丽媛了解到李明星资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即多次找李明星要求其出具书面欠款凭证,李明星两次出具两张欠条本金和利息共计760万元,柯丽缓拍照后被李撕毁。因到期未还,柯丽媛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明星归还柯丽媛借款551万元及利息261,950元。


 

柯丽媛出具了相应的汇款凭证,并提交了李明星出具的380万元欠条影印件1份。李明星辩称:柯丽媛诉李明星借款一事,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借款的依据也不成立。

 

经审理,法院认为柯丽媛向李明星转账汇款551万元事实清楚,判决:李明星偿还柯丽媛借款本金人民币5510,000元及相应利息。李明星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柯丽媛对两张欠条中的一张无原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明星偿还柯丽媛380万元及相应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柯丽媛主张李明星向其借款,并提供了欠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明星分别出具两张欠条,还款金额均为380万元,还款期限均为20161231日之前虽然李明星前后出具过两张欠条,但柯丽媛对201663日欠条无原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即使柯丽媛支付给李明星的款项达551万元,但2016628日的欠条双方约定明确具体,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最终的结算凭证,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恒略律师提醒: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算不清,起纠纷。这里面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做生意要讲兄弟朋友之情,二是情分再深也要把账算清楚。从法律层面讲,再好的朋友之间的借款,也是一种借贷关系,应该履行手续,“立字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