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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买京郊农家宅违规?峰回路转,北京高院说有效

时间 :2020-05-2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案件回放

北京村民钱有财走了,他在北京市昌平区沙坨村留下了XX9号院子,院内11间房屋。钱有财的儿子钱刚在20069月至201510月服刑前一直居住其中。


钱刚出狱时,发现该房屋由外来户茹树生一家居住,而茹树生的户籍为山东省曹县。20185月,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该套房屋归钱刚单独继承。钱刚要求茹树生要求搬出,茹树生则表示:该房系其从钱刚的父亲钱有财手中购买,且有《协议书》为据,不予搬出。钱刚遂告上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庭审中,茹树生出具了一份20071月与钱有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茹树生称,其从钱有财手中买下涉案房屋后,于20184月与沙坨村村民钱大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子卖给了钱大志。钱大志对此予以确认。钱刚当庭提出:被告茹树生户籍为山东省曹县,并不是沙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沙坨村XX9号宅基地及地上物。被告与原告之父钱有财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无效;茹树生与钱大志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茹树生与钱大志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茹树生与钱大志所签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驳回钱刚诉讼请求。钱刚向北京高院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转让。

 

本案中,虽然茹某户籍地为山东,非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茹某购得案涉房屋院落后将其出卖给钱大志,已履行完毕,且钱大志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味着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又复原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第一手的房屋买卖行为非法性已经被消除。因此,XX9号院宅基地使用权,未转移至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故应认定钱有财与茹树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恒略律师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