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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犯罪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 :2020-04-06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生育女儿小怡。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7月,原告张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江某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江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对女儿小怡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江某提到:2016年5月,其因邻里纠纷与他人打架,致他人受伤,2017年11月常熟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余元,遂要求原告也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但关于被告因与他人打架被法院判决应赔偿的款项,该债务系被告故意伤害他人所产生,系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赔偿款的主张未予支持。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李永慧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故由被告个人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