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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时间 :2020-04-06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楼某霞与楼某龙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在楼某霞与楼某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楼某龙之间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至2017年期间,楼某龙通过案外人李某安的账户向王某转账26次共计390066.66元。2017年11月7日,王某向楼某龙转账汇款100000元。楼某霞主张王某返还29006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龙赠与王某290066.66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当予以返还。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郑志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楼某龙未经楼某霞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未经楼某霞追认、王某也非善意。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楼某龙与王某之间发生婚外情关系,并且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有违公序良俗。故楼某霞有权请求返还。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望大家以此案为戒,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为基本要求,情侣间也应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最终换来的只能是一场“黄粱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