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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个人举债 夫妻是否连带?

时间 :2020-02-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初某和孔某是夫妻,孔某于2013年10月以初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提出关于子女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诉讼期间,初某同意孔某的诉讼请求,但提出,2012年2月,自己借款150万,现需归还所借款项本息共计200万元,自己因作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孔某反驳说,对于初某借款一事,自己一无所知。自己每月工资近万元,足以支撑家务开销。初某的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不应该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初某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楚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了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孔某证明了有关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初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初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做生意,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二是孔某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在案涉债务的特定时期,并无特殊支出,并提交保姆的日常消费清单为证据。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的争议属于在离婚时对夫妻债务性质产生的争议。主张以个人名义所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初某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反,孔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初某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初某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孔某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中初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孔某对此债务款项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