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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所有,婚后收益归谁?

时间 :2020-02-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出售,用出售得来的资金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屋用来居住。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过了三年,李某将该房屋出售,增值收益近26万元。同时,王某婚前也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


   2011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李某出售的婚后所购的房屋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而王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二是王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该房屋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应属李某个人所有。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李某一方所有。关于王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婚姻法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一致判决,李某的房屋为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自然增值部分归李某个人所有,王某用于该房屋的装修出资来源于王某婚前住房公积金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李某应支付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王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