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如今,消费者通过短视频直播间、短视频进行网购已经非常普遍,而与之相关的网购纠纷也逐渐增多。 广东的周某在某平台浏览视频时,添加了**珠宝店股东林某的微信欲购买玉石,为保障56-45-11mm绿牌子和翡翠挂件是周某所选玉石材料的真实性,双方通过微信约定56-45-11mm绿牌子和翡翠挂件的制作全程录制视频。(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林某答应周某的要求后,周某于2023年2月24日,经林某要求通过微信向**珠宝店刘某支付绿牌子价款16800元,于2023年3月4日支付翡翠挂件价款200元,于2023年3月5日支付翡翠挂件价款2688元。 林某将玉石加工制作好后,将成品图片发送周某查看,但周某发现制作的玉石材料不是自己所选的玉石材料,于是要求林某提供制作过程的视频,林某却以工作人员忘记为由搪塞,想以次充好,蒙蔽周某。 林某无法提供制作过程视频,那么也就无法证明成品就是周某最初选的玉石料,而周某是基于林某承诺能提供制作过程的视频才订购的,现在林某无法提供视频,周某只能多次催促对方退钱,但对方拒不归还。
接受委托
无奈之下,周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最终选择委托恒略律所薛素华、柴雨晴律师代理起诉。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恒略律师认为:
首先,因林某、刘某两人共同参与了买卖合同的磋商、订立及履行等过程,故应认定被告林某、刘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原、被告间成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录制制作视频的义务。现被告单方违约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交货,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 然后,二被告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消费者在交易前一般难以实际检视出售的商品,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容易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最后,玉石类商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其质地、颜色、种水等均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被告提供的翡翠毛坯视频是原告选择向其购买涉案翡翠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应向其提供与翡翠毛坯视频相一致的翡翠。 因涉案翡翠与被告提供的翡翠毛坯视频和双方洽谈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且差别已经超出合理的范围,故被被告二人已经构成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返还价款1968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林某、刘某于十日内返还周某货款19680元及利息(以1968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选择网购平台时,尽量选择设立规范、规章健全、运行安全的服务平台;选择交易对象时,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商家。付款收货后有异常,应及时与销售者或网络交易平台反映问题,并保存聊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发货单等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 擅长领域: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柴雨晴律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办案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代理了众多民商事纠纷,参与多起投融资项目尽职调查,曾担任多所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