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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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01年2月28日,原告田某跟村委会签署《合同书》承包了北京顺义区某村内非耕地一块,租期30年。
2009年10月21日,田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被告。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至2031年2月28日。一次性租金为人民币23万余元。
2015年2月15日,张某作为甲方,第三人赵某1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载明:甲方自愿从田某手中承租的土地及原合同的内容的所有权力归赵某1使用……并交付原合同件。
2020年5月1日,赵某作为甲方(出租人),赵某2作为乙方(承租人),双方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就涉诉院落进行出租,用于居住,租期自2020年5月1日至2040年5月1日,租金每年55000元。
Q1
现原告田某遭遇的问题是:自2009年10月在与被告签署《土地转租合同》后,自己就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田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承诺支付剩余款项。但调解书约定期限已过,张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田某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田某才知道张某有多起执行案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因田某名下无财产,现案件已终本。
田某认为,现有情况张某已无任何能力去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是自己维护权益的唯一方式。故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代理起诉维权,请求解除合同。
Q2
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一、本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起诉;二、现案涉土地由赵某1和发展有,被告无法归还案涉土地;三、不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解除合同将损害赵某1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赵某1、赵某2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如果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受损失最大方就是我方。
接受委托
接到原告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并亲自前往案涉土地勘查现场情况,了解涉诉土地性质等情况,快速出具代理意见。恒略律师认为: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其双方达成土地转租合意,并且原告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树木连同土地承包费,一并作价共计23万元进行转租,但被告至今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构成违约。
现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虽就合同款支付达成调解意见,但强制执行,原告仍无法足额收取合同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放弃执行民事调解书,并有权选择主张解除《土地转租合同》要求返还涉诉地块。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张,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1日签署的《土地转租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被告张某、第三人赵某1、赵某2协助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腾退给原告田某。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土地转租合同》,但不能再针对XXXX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起诉材料于2023年2月23日送达至被告,故本院认定前述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
其次,被告与第三人赵某1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的存在需以原被告签署的《土地转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现该合同已经解除终止,那么被告对租赁土地的用益物权消灭,转租真的权利基础亦丧失,故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同理,赵某1与赵某2签订的合同亦因丧失存在基础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第三人返还土地及房屋后,可向各自的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