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刘某与李某是合伙关系,李某与周某于 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从2014年开始,刘某与李某合伙承包工程。两人于2019 年1月18日对上述合伙事项进行结算,其中哈尔滨**项目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用位于唐山***房地产**项目05号房屋抵账2408850 元给刘某和李某。
当日,刘某与李某签订《关于哈尔滨工程抵房协议》,写明哈尔滨工程款抵账房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05 房价为2408850元,以上房价为李某、王文强共同所有,双方各占 50%,此协议双方以签字为准、生效。刘某要求李某签订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时,将购房人写上刘某与李某二人姓名,然而李某私自办理网签将房屋登记成李某和妻子周某二人。
后刘某于2021年12月3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合伙工程款,后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李某支付刘某1879970.73 元。
由于李某拖欠刘某的上述债务,系李某与周某二人名下房屋所形成的债务,并且在合伙承包的过程中,刘某多次给周某转款,李某与刘某合伙所涉及的工程款用于李某与被告周某共同生活。因此,李某所负刘某的债务属于李某与被告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某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刘某委托恒略律所慧律师,向法院主张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及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恒略律师提交结婚登记、抵账协议、一审判决等证据提出: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合伙承包工程,李某将工程款中“以房抵债”的房屋登记至其与被告周某名下。按刘某与李某的约定,双方对该房屋作价2408850元均享有 50% 的份额。李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即李某将其所负债务1204425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一、确认(2021)冀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李某对刘某所负债务中的 1154425 元(1204425 元-50000 元) 为李某与被告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被告周某在1154425元范围内对(2021)冀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李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