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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判决退还我方18万元款项,恒略律师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3-08-1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再次,虽合同书中约定租金每年不超过45万元原告向王某实际支付的租金未超过上述标准,但是结合合同书的上下文可以认定该约定并非原告交付给王某的年租金,而是王某承诺案涉场地的最高年租金,故王某无权向原告收取高于案涉场地实际租金的租金,多收取的部分应当返还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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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2015年3月14日,王某将其所有的北京X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容美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xxx和xxx,由xxx和xxx实际经营。因股权转让时,王某与房屋的出租方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故房租一直由xxx支付给王某,由王某支付给房东。在此期间,某美容美发公司仅委托王某代为转交房屋租金,王某接受XXX公司委托时也从未提及过转交房租会发生任何的额外收费事项。

2018年8月1日,xxx与店铺的出租方xxx(以下简称盛都公司)签订了关于店铺租赁的《合同书》时才得知出租方每年收取的店铺租金为33万元,而非40万元。

因此,某美容美发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其以代为转交租金为由向盛都公司多收取的资金,王某仅返还了2018年下半年的部分房租136500元,剩余多收取的费用拒绝返还,故某美容美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帮助其维权,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款项18万元。


代理过程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自己于2015年3月已经将股权转让给XXX和XXX,约定王某帮助某美容美发公司承租房屋,每年租金不超过45万元。实际发生的租金每年为4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40万元包括向业主方支付的33万元租金及向相关方支付的费用7万元,某美容美发公司对此知情,后来反悔。

第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在另案诉讼中,法院已经判决王某返还款项12万元,本案股权转让款为30万元,如本案支持原告,显著不公平。

第四: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另案判决中本案款项系A委托王某支付的房租,某美容美发公司不具备主张返还款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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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恒略律指出:

首先,本案《协议书》由XXX与王某签订,案涉的租金亦由XXX支付给王某,但是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为原告,原告所主张返还的款项性质为XXX代原告向王某交纳的租金,结合王某在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答辩意见,原告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原告提交的A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XXX交付王某的款项均表述为房租款,双方未明确表示除了房租外另有其他费用……双方未就案涉场地租金以外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虽《合同书》中约定“租金每年不超过45万元”原告向王某实际支付的租金未超过上述标准,但是结合《合同书》的上下文可以认定该约定并非原告交付给王某的年租金,而是王某承诺案涉场地的最高年租金,故王某无权向原告收取高于案涉场地实际租金的租金,多收取的部分应当返还。

然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于2018年8月1日知悉案涉场地的实际租金,原告的股东A于2020年1月3日向王某提起诉讼时主张了本案的款项,故本案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最后,根据双方认可的金棕榈公司交付给南振伟的租金数额以及南振伟已经返还的租金数额,金棕榈公司主张南振伟返还2016至2018年其多交付的租金18万元的诉求,未超过上述计算的差额应予确认。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及诉求,最终判决被告退还我方租金18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返还原告18万元是否造成实质的不公平。被告称因1240号判决书已经判决其支付XXX违约金12万元,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30万元。被告认为如本院支持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将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本院认为因1240号判决书所涉案件中,本院认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进而判决被告向xxx支付违约金12万元,属于被告因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退还股权转让款,故本案的判决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