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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二审改判!夫妻共同债务起争议,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减轻高额债务负担

时间 :2023-07-2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三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所谓的张某有理由相信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判决由上诉人与杜彦琳共同偿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的错误适用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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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9年6月15日始,借款人杜某向出借人张某陆续借款共计376.3万元。当日,两人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和形式借款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借款利息等,同时载明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两人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2日签订了共计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月利率、月利息,其他约定事项与上述合同一致。


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陆续向杜某账户及杜某之妻李某的账户进行转款。2020年9月30日,杜某和张某对欠款本息合计并计算本金为376.3万元。另,杜某与李某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7月8日协议离婚。

一审判决

因杜某未按时还款,故张某将杜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6.3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与杜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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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本案而言,案涉款项发生在李某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李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追认,但银行流水显示,部分所借款项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可以认定杜某与李某资金账户存在混同情况,张某作为债权人将借款转入杜某及李某账户,有理由相信出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案涉债务应由李某、杜某共同偿还。


最终一审判决:杜某、李某给付张某借款本金3763000元及利息。

二审上诉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故委托恒略律师刘玉伟律师代理提起上诉。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第一时间找到案件焦点和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并发现新的案件事实,律师认为:


本案所涉及借贷事实与上诉人李某无关,上诉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没有事后追认确认;所借款项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书应依法撤销。并结合证据材料,就以下几大问题具体展开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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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涉及的所有出借款项均为杜某个人为其公司经营所负,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更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二、一审法院未查清借款本金实际出借情况、利息的约定偿还情况,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张某出借本金存在砍头息;2.2019年9月23日,张某向杜某出借的50万元,并未约定利息,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该部分不应计算利息;



3.杜某与张某确认未付利息计入本金的事实发生于李某与杜某离婚后,为杜某个人行为,李某对此并未追认,不应作为二者的共同债务;4.李某尾号6195银行卡向张某转账时,并未备注“李某代杜某还款”字样。一审未审慎审查证据。


三、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所谓的张某“有理由相信”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判决由上诉人与杜彦琳共同偿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的错误适用。

判决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因二审出现新事实,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借款本金3763000元及利息;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述第二项杜某还款范围内对借款本金2145500元及214178.05元利息向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杜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之二为涉案借款是否存在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及欠款本息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打入李某账户的21605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李某应将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杜某与张某对欠款本息合并计算本金为376.3万元,因该数额未经李某确认,本院以李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等计算李某欠付的本息数额及利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张某出借借款本金当天即转回给张某的该部分资金,因未经使用不应计收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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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