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小刘和小赵是初中同学,两人家在一个小区。2022年8月,小赵找到小刘说最近手里资金紧张,自己想做点事情但因个人征信问题办不下来贷款,所以想请小刘的名义帮忙向银行办理贷款,由小赵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小刘考虑到自己和小赵是老同学更是好朋友,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不帮也说不过去,于是便同意了小赵的请求,先后在2022年6月和8月5日两次办理贷款共计27.7万元,并在贷出款的第一时间将款项转账给小赵,另外在小赵请求帮忙救急的时候还向其零星借款。 但小赵收到款后就不按期还款了,导致小刘被银行起诉,小刘多次找到小赵还款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决定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代理维权。
那么小刘和小赵之间是否成立实际有效的借贷合同?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结合银行转账记录等梳理每笔款项情况,明确小赵所借用的金额。 对于小刘转给小赵的部分资金来源并非银行贷款,故其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小刘转给小赵的27.7万元系小刘从银行贷款后转借,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笔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小赵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金共计284925元,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83000元自2022年6月17日起算,1940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12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500元自2022年8月20日起算,6225元自2022年8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结果
小赵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小刘27.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小赵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小刘借款本金79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小刘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向小赵转账的27.7万元,系小刘从银行贷款后转借,故此几笔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赵应当返还小刘因此取得的 27.7万元。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刘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存在过错,对其所受到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小赵明知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贷款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亦存在过错,小赵亦应对小刘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过错、原告损失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小刘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和明确。 小刘2022年8月份向小赵转账的7925元,来源并非银行贷款,小刘亦对借款原因、过程等进行了相应陈述,就上述款项,其与小赵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就借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现小刘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小赵还款,已为小赵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故对小刘要求小赵偿还该部分借款本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小刘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并对利息标准予以明确。
恒略说法
在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了让朋友或者亲人帮忙借钱,亲朋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就帮了这个忙。可一旦借款不能如期归还,官司就会找上门。 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得起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即不仅要归还借款,还会使信誉受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律。因此在选择帮助朋友出面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好法律后果。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邱娟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娟律师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经理5年,熟悉企业合规制度。从业期间处理多起行政强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