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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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马某与单某于1990年4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马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王某;单某与前妻育有子女三人:单某1、单某2、单某3。
2005年房改时,马某与单某共同出资及使用二人工龄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单某名下。2013年9月马某去世,单某于2015年9月将案涉房屋出售并取得售房款250万。
王某认为,上述房屋有一半属于马某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故将单某诉至法院,并委我所慧律师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08号房屋出售款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即62.50万元,由被告单某1、单某2、单某3进行支付。被告单某于2022年6月30日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单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单某1、单某2、单某3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01
被告不同意我方诉求,其认为:
1.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长期旅居国外,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应不予分得遗产;3.单某已于2022年去世,其没有遗产可供继承,三被告亦不同意清偿唱过遗产实际价值以外部分。三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单某遗产的继承。
02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于2013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单某、王某。案涉房屋为单某、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马某的个人财产。即单某、王某各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现王某要求单某支付四分之一的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单某已于案件审理中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也即三被告,在所继承的单某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虽然三被告均表示放弃对单某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单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仍需要配合原告在单某的遗产中就上述售房款获得清偿。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原告未与单某共同生活,在2021年4月的诉讼中写明2016年单某去世,表明原告对单某近况并不了解,其主张在该次诉讼中申请调取房屋档案才得知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单某1、单某2、单某3在应继承单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应继承的售房款6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即是说,继承虽是权利,但放弃继承具有一定限制,主要从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的利益考虑而设置。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承办了数千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李永慧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办理案件的胜诉率极高。李永慧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李永慧律师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