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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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系XX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300平米的养殖场用于养鸡、养鸭生产。2022年4月15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对陈某位于XX镇XX村11号后面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导致养殖场的所有养殖设备、设施被埋于废墟之中。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更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不服,故委托我所郝新锋律师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单凭照片不能认定其为养殖场所有人;第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我方具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责;第三,我方程序正当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和证据,我方律师质证如下:
被告当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视为没有证据及答辩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条文不属于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职权或有法律理由强行拆除原告的养殖场,即使是违法的养殖场,也需要经过确认确定是违法建设,下一步才可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而且即使认定是违法建筑,也要通过申请法院来执行,被告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结合被告答辩状及证据,说明被告实际所依据的事实是认为原告的养殖场造成污染,所以应该拆除。从该层面看,原告的养殖场是否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根据原告的养殖场应该进行污染整治的事实基础,又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拆除,被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脱节的。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部分观点,并支持了我方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5日对原告陈某主张的位于XX镇XX村11号后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广大群众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于政府公权力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勇敢说“不”,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制建设的良好促进。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郝新锋,1987年大学毕业,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郝律师执业二十余年,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并对各类刑事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征地拆迁相关的刑事案件更为游刃有余。凭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坚强的意志,认真负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在办案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