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彭某是湖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后被纳入征迁范围,但就补偿事项双方存在重大分歧,彭某便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6月22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建设通知书》,其中认为彭某的建房没有相关合法手续,故认定违建。彭某不明白,自己建造居住多年的房屋,建房时没人管,怎么一说到要拆迁就成违建了。彭某不认可该通知书,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代理案件。
一份看似合法、依据充分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可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秦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经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分析,律师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知书存在程序违法。随即,起草了一份请求撤销市自然资源局所作《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建设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邮寄给市人民政府。
在申请书中,秦律师简明扼要地阐述陈述了撤销理由。
● 第一,被申请人所作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错误;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的权利。
● 第二,被申请人所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认定事实内容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是建立在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申请人房屋已建造多年,直到2020年因涉及拆迁事宜,其目的显而易见,被申请人便利用职权,采取表面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罚决定是违法、错误的。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房屋属于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建筑取得,且不违反关于“一户一宅”,被申请人认定违法建筑行为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下达的通知书仅仅是一份通知文件,是一份行政指导性文件,该文书不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和可诉行政行为的范畴。
最终,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在对彭某查处时,在未予立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情况下,就直接下达通知书的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违法建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恒略说法
被拆迁人都面临一个普遍问题,很多房子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村里建设的,因“历史问题”并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屋,建房时没人管,住房时也无人问津,但一涉及到要拆迁就变成了违建。
不久后便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由于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很多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拆,那么收到通知书就必须按照上面的内容尽快拆除吗?通常可以从行为机关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等分析判断。恒略律师提示您,在收到该类文书时,切勿被冲乱理性,建议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及时主张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错过时效耽误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