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本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原告徐某在湖南某村于1996年至1998年间修建一房屋,后该房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并在2019年7月被县人民政府强拆。徐某委托秦彦峰律师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21年2月秦律师指导当事人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3256780.46元,但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或者支付款项。据此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审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无法证实房屋系合法建设。被告在强拆涉案房屋行为过程中,导致原告建筑材料及堆放物品受到毁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及时支付该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被告应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徐某40000元及利息。
徐某不服故提起上诉,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二审中,秦彦峰律师指出:
● 被上诉人未作出生效的行政决定来确认上诉人的房屋属于违建,故上诉人的房屋应按照合法房屋标准来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以违建为由判决被上诉人仅赔偿建筑材料及堆放物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关于上诉人在赔偿申请中主张的宅基地、安置费及补偿奖励费等属于依法主张,应当被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系因被上诉人在实施开发项目中被强拆,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中,故应当确保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合法土地征收标准;其次在审查建设背景,应考虑历史成因,不应草率否认取得土地和后续建设的合法性。
● 同时,律师就奖励费、上诉人提出的3-9项包括律师费、律师差旅费、本人差旅费、资料费等维权费用系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为此支付的合理相关费用是维权必要支出,属于上诉人直接损失范畴,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于1996年12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在2019年对涉案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但该认定已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违建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
依照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X行赔初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恒略说法
本案可谓历经曲折,在律师专业、不懈努力下获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取得阶段性胜利。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律师依旧秉承专业用心做当事人维权道路上的同路人、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恒略律师提示您,房屋被违法强拆时是可以寻求相关赔偿的,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此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制定维权方案。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