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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判决偿还我方24.5万元本金及利息,王芳丽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3-06-0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般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死亡,债权债务都不会消灭,若出借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借款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借款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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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汪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郑某系刘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被告伍某系刘某的朋友,刘某于2021年6月3日去世。2017年9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后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21年3月13日,尚余人民币245000元未还清。2021年3月13日,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期至2022年3月12日。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去世前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给汪某,让汪某向伍某主张权利,同时留下自书遗嘱,明确除车辆以外的遗产全部由原告汪某继承,汪某认为,被告现在拖延还款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提起诉讼,望讨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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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启动代理工作,结合案情和证据材料等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出具代理意见,确认案件诉讼时效、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原告汪某取得案涉债权等。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伍某向刘某出具借据、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刘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汪某、郑某继承享有其债权。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伍某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1日和2021年3月13日借条是自己写的,但不具有合法性。借贷是不存在的事实,刘某美没有给我转过钱,也没有取现……并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上所述:1.质疑借条的合法性;要求退还车牌转让费;保留追诉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伍某在向刘某出具借据后,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282411元,此后于2021年3月13日又向刘某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245000元,伍某虽称刘某并未实际向其借款,但并未合理解释其向刘某陆续转账款项并非还款,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伍某称2021年3月13日的借条并非真实借条,系刘某让家人看完后撕毁,但其提交的书写借条当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部分已经过期,无法证明其辩称,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刘某去世后,汪某和郑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其债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汪某和郑某对于该债权的继承份额纠纷,可另案解决,综上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汪某、郑某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汪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伍某负担。


恒略说法

一般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死亡,债权债务都不会消灭,若出借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借款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借款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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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丽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接受了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使王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具备了相应的法官思维,能更好地从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师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王律师坚信“法律应该成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律师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寻找路径、像战士一样勇往直前是一个专业律师必备的素质。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