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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房屋质量起纠纷,苏本凯律师助房主成功获赔偿

时间 :2022-08-2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对于暖气费损失,因维修导致2020年2021年两个供暖季无法居住,和解协议虽约定自上述收房之日起,由原告承担涉案房屋的暖气费物业费,但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20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维修,但其未依约完成并交付房屋,故被告应赔偿供暖费损失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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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购买了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2001房屋一间,因房屋质量纠纷,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维修该房屋,工期两个半月。该维修工程于2021年12月26日完工验收。因被告维修过程较长,房屋一直处于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状态,原告产生了在外租房损失,《和解协议》中被告承诺由其承担的物业费、暖气费,全部由原告垫付。上述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并委托我所苏本凯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已于 2021年1月中旬改造完成。2021年3月中旬,因厨房加湿器水管渗漏,被告将厨房的吊顶、橱柜、冰箱等进行了更换。2021年5月,涉案房屋漏水报修后进行了维修。维修完成后,发现阳台地面大理石有裂痕,要求更换多次更换后,于2021年12月26日铺装完成。2021年7月以前的损失,要求法院酌定;2021年7月以后的损失系程岗自行扩大,应自行承担。

律师认为

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代理工作,经对案件情况的详细梳理分析,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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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因被告维修房屋超出约定时间,且维修时间较长,造成原告一直处于无法正常居住的状态,原告产生了在外租房的损失以及承担了物业费、暖气费,上述损失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随即帮助原告搜集关键证据包括确认竣工验收时间,计算租房损失,和整理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于暖气费损失,因维修导致2020年、2021年两个供暖季无法居住,《和解协议》虽约定“自上述收房之日起,由原告承担涉案房屋的暖气费、物业费”,但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20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维修,但其未依约完成并交付房屋,故被告应赔偿供暖费损失;并主张物业费损失。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于2021年12月26日,签署竣工单之前已维修完工,但未提交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房屋维修完工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6日。因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 98000元、供暖费损失5754.38 元、物业费损失97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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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本凯律师,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7年,处理各类案件400余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办案经验,曾担任中泽农控股、顺华地产、中天燕莎地产、东光股份物业、恒宇泰装饰、林森达建材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经验,工作严谨细致,待人真诚。苏本凯律师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百折不挠、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专注于民商事、刑事业务领域,尤其在房地产、建筑、建材相关纠纷领域表现较为突出,以其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刑事辩护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