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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买方入住房屋两年后,以不知“管道层”索赔差价,薛素华律师助卖方成功维权,法院认定:买方应知房屋状况,驳回全部诉求!

时间 :2026-03-0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交易平台显示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内墙面与屋顶衔接处有明显包裹痕迹,且包裹处存在管道延伸至地面,刘某赵某在实地查看房屋时对上述情况理应注意到,在此情况下双方经过磋商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此后刘某赵某实际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应视为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

本案是一场因“管道层”瑕疵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刘某、赵某在入住两年后,以出售方王某及中介A公司未告知房屋位于管道层为由,诉请赔偿差价、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逾百万元。王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应诉。在法庭上,薛律师紧扣合同履行、知情同意、举证责任等关键点,构建起严密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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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房屋交易完成两年后,

买方以“管道层”为由起诉索赔


2022年4月6日,刘某、赵某经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与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约定以1155万元购买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1008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刘某、赵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及居间服务费21.8万余元,并于2022年8月31日完成房屋过户,随即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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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后,刘某、赵某逐渐发现,该房屋所在楼层为整栋楼的“管道层”,即1至10层同户型住户的水管、供暖、管道等,一旦出现问题均需通过其家中进行调试与维修。刘某、赵某称,物业人员频繁入户维修,甚至在试水期间发生管道崩裂、房屋被淹等情况,严重影响居住体验。二人认为,若购房时知晓该情况,绝不会以一千多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遂于2024年将王某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赔偿房屋价格差额85万元;

2.赔偿居间服务费21.8万余元;

3.王某支付违约金(以11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五计算);

4.王某与A公司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卖方是否隐瞒“管道层”信息?买方是否知情?

1.王某是否负有告知房屋为“管道层”的法定义务?若未告知,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赵某在购房时是否应知或已知房屋位于管道层?

3.管道层是否构成足以影响合同效力或价格的重大瑕疵?



律师助力


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薛素华律师团队围绕“买方知情”“无隐瞒”“无违约”的核心点,提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法律意见。


1. 证据层面:还原交易过程,证明买方应知房屋状况


通过梳理交易记录、看房记录、平台挂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原告在签约前多次实地查看房屋、对房屋结构及管道布置应已知情的事实。尤其是房屋内墙面与屋顶衔接处有明显包裹痕迹,管道延伸至地面,属于直观可见的物理状态,原告作为购房者理应予以关注。同时,王某在庭审中称已在签约前口头告知原告房屋位于管道层的事实。薛律师指出,原告在A公司客服通话录音中曾自认“王某曾提及管道层事宜,但因关注价格未予注意”,进一步佐证王某已履行告知义务。


2. 法律层面:强调合同自愿、价格协商、无违约行为


薛律师进一步指出:


• 成交价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买方并未在签约时因“管道层”提出降价要求,事后以该理由主张差价,缺乏事实依据;

• 王某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房屋交付、过户等,原告所述漏水维修等问题系交付后使用及物业维护所致,与王某无关;

•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并用,买方同时主张差价、服务费与违约金,属重复索赔,与法律相悖。


3. 反驳买方证据:证据形成于交易后,无法证明交易时价格影响


针对刘某、赵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录音、差价统计等证据,薛律师指出:


• 上述证据均形成于交易完成之后,无法反映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判断;

• 所谓“管道层房屋价格平均低7.18%”的统计,来源不明、对象不清,属于主观推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买方所称“漏水”“频繁维修”等问题,发生在入住之后,且未证明与管道层有必然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驳回原告诉求,认定买方应知房屋状况


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如下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赵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刘某、赵某主张涉案房屋位于管道层,王某和A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进行赔偿,王某和A公司均不同意赔偿。根据交易平台显示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内墙面与屋顶衔接处有明显包裹痕迹,且包裹处存在管道延伸至地面,刘某、赵某在实地查看房屋时对上述情况理应注意到,在此情况下双方经过磋商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此后刘某、赵某实际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应视为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


现刘某、赵某在交易完成两年多后提起诉讼,其提交的证据均产生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后,不足以证明双方交易时管道层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亦不能证明管道层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居住安全等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刘某、 赵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 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 306 元,由刘某、赵某负担, 已交纳。



“所谓管道房,一般是指铺设有公共管道的房屋,人们称之为管道间或管道层的房屋,通常该类房屋处于底层或高层,位置相对边缘,或者在房屋内部有明显的凸起部分。”


本案虽以卖方胜诉告终,但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各方敲响警钟:


1.卖方的告知义务并非无限:

售房人对房屋的权属纠纷、质量瑕疵、结构安全等法定的公示信息等具有法定告知义务。本案中,房屋的特殊状况通过外观即可直观识别,且购房人已实地查看的,在此情况下双方经过磋商确定价格、签订合同和实际收房入住,应视为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


2.买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应主动查看房屋结构、设施布局、公共区域状况等。若房屋存在明显的外部特征(如管道包裹、公共区域管线外露),买方未提出异议即签约,事后难以主张“不知情"。


本案中,薛律师团队以扎实的证据梳理、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清晰的代理意见,成功帮助王某免于承担逾百万元的赔偿责任,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与诚信原则。对于广大购房者而言,本案提醒:看房时不只看“面子",更要看"里子";签约前多做考察,胜过入住后百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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