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情概述
近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王芳丽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为二原告刘桂梅、杨铭赢得了胜诉。本案涉及位于大庆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因借名买房引发的产权争议,最终在法律的支持下得以明晰。(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脱敏处理)
原告刘桂梅、杨铭分别是被告杨立全的母亲和姐姐。2014年2月,为了方便养老和居住,二原告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大庆市某502的房屋。由于刘桂梅年事已高,无法亲自处理购房事宜,而杨铭长期居住在北京,也不方便回大庆处理相关事务。于是,她们与被告杨立全商量,由杨立全出面购买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房屋实际归二原告所有。
经过挑选和对比,二原告最终选定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刘桂梅居住使用。与房屋有关的合同、票据、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均由二原告保管。然而,当二原告要求杨立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更棘手的是,杨立全此时正在监狱服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原告在王芳丽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接受委托
本案中,如何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服刑犯人作为被告,如何提起诉讼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王芳丽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房贷还款流水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二原告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一直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同时,她还提交了第三人胡婷的手写文书,证明被告及其配偶从未在案涉房屋居住。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被告正在监狱服刑,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法院可以通过监狱管理部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并安排庭审。同时,被告也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杨立全及其妻子胡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对二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
本案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的判断条件应当为: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用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买房有无合理解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信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
但考虑到案涉房屋已经被抵押且被告已经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及其他权利,因此驳回了二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确认了二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实际权益,为她们后续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
法院判决:确认刘桂梅、杨铭与杨立全之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
恒略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合同的订立目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但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在房屋过户、产权争议等方面可能会遇到障碍。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借名买房时应谨慎考虑,并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王芳丽律师
王芳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接受了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使王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具备了相应的法官思维,能更好地从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师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王律师坚信“法律应该成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律师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寻找路径、像战士一样勇往直前是一个专业律师必备的素质。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