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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多方举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熊斌蓉律师助当事人多分遗产

时间 :2024-07-18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张某1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的份额,张某1于2005年2月16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应由周某张某张某2张某3依法继承
 


依照《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使用的词汇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故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具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后能否多分遗产,法院一般会结合各继承人所承担抚养义务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某委托恒略律所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所指派熊斌蓉律师承办。恒略律师指导张某多方取证,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实现了多分遗产的诉求。(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处理)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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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张某1与赵某系夫妻,育有张某、张某2、张某3三个子女。后张某1于2005年2月16日去世,赵某于2022年12月22日去世,张某3(未婚无子女)于2018年3月18日去世。


张某1和赵某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05号房屋,涉案房屋系1993年12月20日,由张某1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购买,并于1996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证》登记在张某1名下。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05号房屋。张某表示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但因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分得70%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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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恒略律师指导张某多方收集证据,并对各项证据进行整理和归纳,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庭审中,张某提供了病例、诊断证明、护理费单据、医疗费单据、老年公寓收据、购物订单截图、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多年来尽到对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某1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的份额,张某1于2005年2月16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应由周某、张某、张某2、张某3依法继承。张某3于2018年3月18日去世,张某3未婚无子女,故涉案房屋属于张某3的遗产部分应由赵某依法继承。赵某于2022年12月22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张某、张某2依法继承。


考虑到张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定张某继承涉案房屋的60%份额,张某2继承涉案房屋的40%份额。另外,涉案房屋应以房产所有证登记地址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北京市海淀区某05号房屋由张某、张某2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某2占40%的份额,张某占60%的份额。



恒略说法


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关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此立法有利于鼓励互扶互助,且一般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因为继承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或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共同生活的状态,而不支持继承人多分遗产的请求。


恒略律师建议在尽心尽力抚养的同时,也要适当保存相关证据,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同时,也要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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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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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蓉律师


熊斌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熊律师秉承“客户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执业态度,“客户的利益分寸必争”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原则,遇事绝不拖延,办事雷厉风行,辩护掷地有声,以负责、认真、专业的工作态度用心为客户提供细致法律服务,成为客户安心、信赖的选择。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程纠纷、劳动纠纷等 。